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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交簡上,72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簡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QUOC BAO(中文名:阮國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判決正本,裁定正本,因其已出境,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黃碧珊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M%2C115%2C%E4%BA%A4%E7%B0%A1%E4%B8%8A%2C72%2C20260728%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