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周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毅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97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
5、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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