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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聲,71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張全美 上列聲請人與蕭聰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3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保障訴訟權益,擬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13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事件)提起再審及後續訴訟,為此聲請交付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9時8分法庭錄音光碟,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事件原告,本院前以112年訴字第1307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中高分院於115年5月27日以114年度上易字第21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無訛。惟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交付114年1月14日上午9時10分法庭錄音光碟乙節,經本院於114年3月14日以114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准許,有上開裁定可參。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同日即114年1月14日上午9時10分法庭錄音光碟,核無必要,是其聲請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康綠株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V%2C115%2C%E8%81%B2%2C71%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