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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附民,114 裁判日 2026-07-16 案由: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 告 劉承璞被 告 徐湘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法 官 邱正裕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郭雪節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M%2C113%2C%E9%99%84%E6%B0%91%2C114%2C2026071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