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原易,17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三男

選任辯護人 林政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40號、114年度偵字第6341號、114年度偵字第6342號、114年度偵字第6343號、114年度偵字第6345號、114年度偵字第6346號、114年度偵字第6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九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又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田三男因竊盜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5年6月9日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且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上開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宏節法 官 王龍寬法 官 邱文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 瓞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M%2C115%2C%E5%8E%9F%E6%98%93%2C17%2C202607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