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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重國,131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國字第107、113號                115年度重國字第120、131號 原 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宏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起訴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裁定限期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經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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