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朱宏誠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為釐清被告有無聘僱王清正、王清正是否基於被告職員身分為原告支付本件費用,有調取兩造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5號案卷之必要,故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謝芷萱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V%2C114%2C%E7%B0%A1%2C32%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