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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簡附民,8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原 告 A0000000000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A00000000000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美雀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M%2C115%2C%E7%B0%A1%E9%99%84%E6%B0%91%2C8%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