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許繡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繡婕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1日核准假釋。受刑人另於假釋期間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嗣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心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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