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60號原 告 羅○妘(住居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住居所詳卷)被 告 紀易昇(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附民字第660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法 官 吳品杰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邱淑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M%2C115%2C%E9%99%84%E6%B0%91%2C660%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