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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繼,1377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377號聲 明 人 羅玉琪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羅家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街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子輩繼承人。被繼承人羅家成雖於114年10月7日死亡,然繼承人縱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期間僅為訓示規定,法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故聲明人於115年6月22日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羅家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繼承人羅家成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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