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原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佑
李境洋
陳育賢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指定 送達)
黃嚴翔
上 1 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被 告 蔡宗翔
吳其彥
吳東科
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林淇羨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049、51514、57335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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