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4號原 告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
被 告 黃文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5年度審簡字第11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靚蓉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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