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辯護人 施竣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0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宣判,嗣因被告提起上訴,而於115年7月9日移審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由該院審理中,被告並經該院裁定羈押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從而,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被告,前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爰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法 官 蔡有亮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2C115%2C%E8%81%B2%2C1961%2C202607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