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36號原 告 戴裕森 (年籍詳卷)被 告 陳天仕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7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蔡有亮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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