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黎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訴訟費用(除民國114年11月21日判決已確定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利息外)新臺幣250,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補充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209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判決,惟本院前開判決僅就第一審裁判費中之新臺幣(下同)1,500元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方式,漏未於主文預知鑑定費用250,000元之負擔方式,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甘眞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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