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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4,中簡,4094,2026072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李咏侖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40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咏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