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5,中補,3010,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3010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何正偉
原告與被告邱文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