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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5,中補,3021,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3021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王麗雯 原告與被告源崑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崑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6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4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