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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不當得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5,中補,3039,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沈富彬
- 原告沈林雪娥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3039號原 告 沈富彬 沈林雪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緯倫、李素蕙
原告與被告沈志海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