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 告 劉韋彤被 告 孫銘聰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法 官 葉明松法 官 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2C115%2C%E9%99%84%E6%B0%91%2C77%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