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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家救,65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5年度家非調字第258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各1份為證。又聲請人依民法第1114、1115、111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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