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4號 上訴人 即原 告 林虹均 被上訴人即被 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被上訴人即被 告 勤道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被上訴人即追加 被告 陳麗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為當事人之追加,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翔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V%2C114%2C%E8%A8%B4%2C734%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