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淑惠
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佳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翔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V%2C115%2C%E8%A8%B4%2C109%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