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03號 上訴人 即原 告 劉淑惠
被上訴人即被 告 謝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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