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豐小字第2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佩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陽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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