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鄭子陽 被 告 邱漢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96元,及其中新臺幣7,752元自民國11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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