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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豐小,548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54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鄭子陽 被 告 邱漢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96元,及其中新臺幣7,752元自民國11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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