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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投資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FYEV,115,豐補,526,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5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黃育琪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豐補字第526號原 告 黃育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雅庭間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