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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FYEV,115,豐補,528,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5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黃建成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豐補字第528號原 告 黃建成 訴訟代理人 黃建嘉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詠繻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4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應徵裁判費1,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陳嘉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