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豐補,529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豐補字第529號原 告 董祐成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志方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紀俊源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FYEV%2C115%2C%E8%B1%90%E8%A3%9C%2C529%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