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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豐補,531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豐補字第531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王鉦盛 址同上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莉貞 址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德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陳嘉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童秉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FYEV%2C115%2C%E8%B1%90%E8%A3%9C%2C531%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