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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豐補,533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豐補字第533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晨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8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紀俊源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FYEV%2C115%2C%E8%B1%90%E8%A3%9C%2C533%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