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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FYEV,115,豐補,537,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5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豐補字第537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址同上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花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陳嘉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