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給付票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DEV,115,沙補,118,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5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李維寧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沙補字第118號原 告 李維寧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宏義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