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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DEV,115,沙補,86,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5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沙補字第86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白佳祥(原告書狀誤載為白家祥)、金星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