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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沙補,94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沙補字第94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關智捷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秋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芬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DEV%2C115%2C%E6%B2%99%E8%A3%9C%2C94%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