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楊梓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梓群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刑案資料查核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82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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