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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5,中補,2873,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5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鄧鈞鴻
- 原告楊美娟
- 原告張英
- 原告鄧承曦
- 原告鄧楷齡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書記官 王薇葶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873號原 告 鄧鈞鴻 楊美娟 張英 鄧承曦 鄧楷齡
原告與被告高立群、琮翊汽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鄧鈞鴻新臺幣(下同)1,158,082元、楊美娟204,933元、張英475,243元、鄧承曦100,880元、鄧楷齡100,81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39,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 琮翊汽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葉佐良、被告高立群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