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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中補,2881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881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住○○市○區○○○道0段000號00樓 之0

原告與被告陳浩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薇葶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EV%2C115%2C%E4%B8%AD%E8%A3%9C%2C2881%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