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智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3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薇葶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0萬元) 1 利息 40萬元 112年1月1日 115年5月12日 (3+132/365) 7.2% 9萬6,815.34元 2 違約金 40萬元 113年1月1日 115年5月12日 (2+132/365) 8% 7萬5,572.6元 小計 17萬2,387.94元 合計 57萬2,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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