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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5,地訴,74 裁判日 2026-07-24 案由:國家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地訴字第74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本院卷第21頁),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4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可稽(本院卷第29頁)。揆諸首開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不備程式而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行政訴訟,既因程序上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原告於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本院自毋庸審究,附此敘明。

二、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審判長 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林婉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李虹賢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TA%2C115%2C%E5%9C%B0%E8%A8%B4%2C74%2C202607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