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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5,地訴,75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國家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訴字第75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115年6月4日寄存送達於東港中正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25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審判長法 官 李明鴻法 官 蔡牧玨法 官 李音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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