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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借名登記物

ILEV115,宜補,137裁判日 2026-0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LEV,115,宜補,137,20260629,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4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黃國雄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德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 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