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ILEV115,宜補,137裁判日 2026-0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LEV,115,宜補,137,20260629,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4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黃國雄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德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
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