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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證據

SLDV115,聲,64裁判日 2026-0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聲,64,20260427,2)・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紀培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 。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 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3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 同年4月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 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