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SLDV115,聲,64裁判日 2026-0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聲,64,20260427,2)・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紀培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
。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
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3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
同年4月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
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