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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5,簡,129 裁判日 2026-07-23 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簡字第129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於115年6月4日寄存於東港中正郵局,有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卷第27至31頁)等資料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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