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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湖簡,802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簡字第802號原 告 陳宥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譽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機車維修、眼鏡部分金額新臺幣(下同)233,475元,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余佩珊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NHEV%2C115%2C%E6%B9%96%E7%B0%A1%2C802%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