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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湖補,592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補字第592號原 告 劉元凱即信義健康管理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思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余佩珊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NHEV%2C115%2C%E6%B9%96%E8%A3%9C%2C592%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