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補字第593號原 告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泳霖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余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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