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湖醫簡,1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醫簡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 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君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趙修頡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NHEV%2C115%2C%E6%B9%96%E9%86%AB%E7%B0%A1%2C1%2C2026073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