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M,115,審原金訴,111,20260728,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0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楊淨淳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淨淳
選任辯護人 林嘉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關「楊靜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淨淳」。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115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就被告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